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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扰乱经营秩序与诉讼秩序,破坏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5件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通过树立更严的鲜明导向、明确更细的认定标准、划出更准的赔偿范围,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氛围。  在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广东省中山市某制品厂接到来自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包含某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制品厂按照图纸生产样品。令制品厂没想到的是,订单在前,传票随后。很快,某新材料公司就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还向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  该案经二审判决,法院驳回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结案后,某制品厂认为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诋毁,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某新材料公司赔偿某制品厂经济损失。  这批案例还包括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表示,将严厉打击恶意诉讼,让不法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专栏
    2025-11-28
  •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加强公共监测。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  三是规范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四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专栏
    2025-11-13
  • 中国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10月27日在北京参加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时透露,聚焦贸易便利化,近期将新出台9条政策措施,主要是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范围和轧差结算业务种类,优化贸易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朱鹤新说,将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具体有三方面工作。朱鹤新指出,一是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二是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三是提高开放条件下外汇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朱鹤新提到,要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提质扩面,目前凭指令即可办理业务的企业数较2020年末增长5倍以上。同时,加强改革整体谋划,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深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等重点领域外汇管理改革。  朱鹤新说,9月份,推出了跨境投融资一揽子政策,近期还将发布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等政策,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集成式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助力拓展自主开放新局面。  他还强调,要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赋能智慧监管,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升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效能,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冲击,为促进开放合作、提升经贸韧性提供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专栏
    2025-10-31
  • 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对医保非医保患者采用“阴阳价格”(歧视性价格)行为,即完全相同的药品销售给医保患者的价格高于非参保患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患者高价售药牟利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违背了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的管理要求,应予严肃核查处置。  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处置,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高度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不良影响的问题。  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纳入重点监控事项,明确“阴阳价格”问题处置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开展药品“阴阳价格”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价格的问题。  主动筛查重点品种问题线索。以各地定点药店药品结算金额排名靠前或价格差异大的药品为重点筛查品种,通过筛查医保结算数据,系统梳理近期群众信访、舆情反映相关问题等方式,形成本地区定点药店药品“阴阳价格”问题线索。  充分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定点药店实行“阴阳价格”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各地可按照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医保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治理。  二是严肃核查处置“阴阳价格”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现场检查和举报核查。  加强数据筛查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结算数据,对发现的药品价格数据上传异常、有群众反映存在“阴阳价格”问题线索的定点药店,结合定点药店进销存数据、自费购买记录、视频监控等,组织开展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查定点药店对参保和非参保人员因结算方式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或仅向非参保人员以额外返利、折扣、满减等变相降价的方式销售药品。  加强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定点药店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协议中药品“阴阳价格”行为的有关协议处理要求。对于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执行“阴阳价格”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基金、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群众购药权益。  纳入飞行检查范围。对于数据筛查、现场核查、群众举报发现“阴阳价格”涉及药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三是做好常态化监测治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价管理职责,常态化做好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  持续用好药品比价小程序。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实际结算价、药店零售价等信息,提供定点药店价格比较、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比较机制,方便群众对周边药店“货比三家”,规范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  进一步推进量价比较指数应用。将量价比较指数年度监测值作为本年度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未达到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结算,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定期开展药价风险品种核查处置。主动监测定点药店交易结算金额排名靠前且价格差异大的药价风险品种,及时核查处置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本省定点药店众数价,对医保参保非参保人员采取不公平定价行为。  引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数据上传规范性要求,定点药店药品医保代码、单价、数量等医保结算数据上传错误或不完整、不准确的,应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进行协议处理,并定期通报。  提醒参保人员关注价格信息。在定点药店醒目处张贴标识,提醒参保人员对明码标价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核对,不得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定价行为。

    专栏
    2025-10-17
  •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出席并答记者问。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发布会上,李云泽首先从三个角度介绍了金融监管总局“十四五”时期的突出成绩。  一是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目前银行业保险业总资产突破500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长9%,持续保持全球最大信贷市场和第二大保险市场地位。信托、理财、保险资管规模接近100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实现翻番。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日益完善。同时,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主要监管指标处于“健康区间”,5年来处置不良资产较“十三五”时期增超40%,行业资本与拨备总额超50万亿元,风险抵御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金融服务再上新台阶。5年来,银行业保险业通过信贷、债券、股权等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新增资金170万亿元。科研技术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年均增速分别达27.2%、21.7%和10.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2.3倍,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保险业累计赔付9万亿元;农业保险为8亿户次农户提供保障;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准备金规模达11万亿元。  三是金融监管开创新局面。总局系统机构改革圆满收官,“四级垂管”架构有效运转,监管法制“四梁八柱”加快搭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五大监管”得到全面强化。“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总局坚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累计处罚机构2万家次、责任人3.6万人次,罚没金额210亿元。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收敛,多项风险化解有序推进  在回应中小银行风险化解进展时,李云泽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始终把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首位主责,目前高风险机构数量和高风险资产规模较峰值大幅压降,在金融体系中占比很小,“风险完全可控”。通过“一省一策”制定改革化险方案,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在线修复、市场退出等方式,多数省份已实现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动态清零”。  他进一步指出,五年来农信社改革蹄疾步稳,过半省份已组建省级法人机构;城商行改革重组有序实施,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2024年中小银行数量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的精神,加大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力度的结果,相关工作“有力有序”。  在整治金融乱象方面,李云泽介绍,监管部门集中治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一批不法金融集团被依法处置,坚决遏制资金脱实向虚。  针对房地产风险,李云泽表示,已多措并举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提供资金支持超1.6万亿元,租赁住房贷款年均增长52%。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已对“白名单”项目投放贷款超7万亿元,支持近2000万套住房建设交付。在地方债务风险化解方面,指导金融机构严守隐债不新增红线,依法合规开展债务重组置换,助力地方“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  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一增一优一补”  谈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李云泽概括为“一增一优一补”:  “一增”指增供给,全力支持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目前,基础设施贷款余额达54.5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62%;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消费服务行业贷款余额增长80%;车险累计承保机动车超16亿辆次,较“十三五”时期增长40%;搭建了新能源车“车险好投保”平台,推动实现“愿保尽保、凡投必保”,目前在保车辆超过4000万辆;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4万亿美元,较“十三五”时期增长52%。  “一优”指优结构,引导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集聚。目前,高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近19万亿元,年均增速超20%;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基等“耐心资本”超5.4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85%;科技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超10万亿元。  “一补”指补短板,强化薄弱环节金融支持。李云泽介绍,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融资获得感,疫情期间,对17万亿元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惠及经营主体超1000万户。去年以来,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放贷款22万亿元。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覆盖范围,涉及贷款9.4万亿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此外,大病保险服务12.2亿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1.8亿人;5年来商业健康险为患病人群累计支付1.8万亿元经济补偿;保险业针对洪涝灾害、台风地震等累计赔付超过1500亿元。  深入实施“四新”工程,奋力实现思想大转变、工作大变样、监管大提升  发布会上,李云泽还指出,“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总局扎实推进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全面强化“五大监管”,深入实施新机构新作风新建树新形象“四新工程”,奋力实现思想大转变、工作大变样、监管大提升。  制度短板加快补齐。行业重要法律修订取得重大进展,上周银监法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保险法修订也在加快推进。监管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5年来发布各类规制171件。  监管效能显著增强。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坚持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把宝贵的监管资源用在刀刃上。对41家重点机构实施提级监管,同时下放112家中小保险机构监管权限。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果断出手,形成震慑,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他同时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扎实推进,非法集资发案数较“十三五”下降50%;行业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寿险公司2024年以来压降成本3500亿元,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降至近十年最低,费用率创20年来新低。

    专栏
    2025-09-28
  •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具体来说,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则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管理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相关材料,信用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异常名录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接下来,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措施也将配套实施。

    专栏
    2025-09-16
  • 共:15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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