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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实践应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地区基本条件? 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全流程信息归集记录标准,提升信用承诺水平。? (三)推进信用评价应用。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层面、多渠道、多维度的应用。? (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平台企业等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 (五)加强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应认定、尽认定”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将行政处罚与失信主体认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鼓励推广“两书同达”“三书同达”模式。?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等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深化诚信意识,增强信用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5年7月至9月)。2025年7月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与地方特色,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推荐。每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参加过前两批试点的地区不再申报),请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将邀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讨论证,遴选一批试点地区,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提升(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各试点地区进一步细化试点措施和任务,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舆情监测等方式,对试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流程跟踪监测。? (三)验收总结(2026年8月至10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关于促进试点任务创新发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五、其他事宜?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统筹试点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 电? 话:010-59881079(兼传真)? 邮? 箱:xyhzl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5年7月23日 附件: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 .doc 政策文件: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507/t20250725_96139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8-21 -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消防〔202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消防救援局? ?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11日 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系统整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按照此方案的总体安排,各地于7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营造声势;7月至11月督促各方自查自纠,全面开展整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11月至12月,纵深推进整治,固化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灭火毯、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泵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剂瓶组)、阻燃电缆、耐火电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防火涂料、泡沫灭火剂、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及微型消防站配备的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等。各地可结合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确定重点产品类别。 重点领域。生产领域为重点产品的产业聚集区;流通领域为重点产品的销售集中区和网络交易平台;使用领域为人员密集场所;认证检验领域为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其他重点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认证检验机构和灭火器维修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主动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自查自纠制度。 (二)加强生产流通使用领域重点监管。 2.落实生产领域管控措施。重点监管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中多次被检出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督促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对于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产品,督促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3.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强化大型批发市场、销售网点集中区域,网络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及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常态化监管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强化自我管理。 4.强化使用领域质量监管。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率较低、其他部门通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消防产品,结合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机构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溯源核查。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及时查清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查实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认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 5.加强认证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愿性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编造虚假、失实文件记录,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超出资质规定的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6.提升认证和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加大对其认证的消防产品质量状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强化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合规性,鼓励机构通过公开检验结果、提供查询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7.开展联合执法与惩戒。根据当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合力追索流向源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对首次违法的单位以教育引导为主,对多次违法、情形恶劣的单位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企业和认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将相关经营主体及人员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8.提升刑事打击效能。按照“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要求,以深化实施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形成强大震慑。全面提升情报发现和研判能力,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强线索摸排和深度研判,全面提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动态感知能力。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工作要求,针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跨区域、产业化特点,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坚决摧毁犯罪网络、黑产链条,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 (五)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9.深化联合协作机制。深化提升会商研判、联合惩戒、信息通报、案件移送、专业支撑等协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联合印发规定文件等形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和参观见习,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水平,提升监督执法质效。 10.完善案件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落实案件双向移送要求,强化信息共享、执法对接、证据互认,全面提升打击治理质效。系统总结各地实战经验,推广联合挂牌督办、综合治理等有益做法,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切实形成整治合力。主动加强与法检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推动解决消防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行为定性等问题,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武器,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11.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办理消防产品犯罪案件时,可商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部门选派技术专家协助;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同级消防部门协助抽样送检,并承担检验等费用;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消防产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委托市场监管或消防部门代为保管和后期处置。应急管理部所属消防研究所要主动设立产品检验绿色通道,优化检验项目,降低检验费用,提升检验效率。 (六)创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12.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政指导、技术帮扶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增强消防产品有关企业和机构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消防产品行业规范条件,强化行业政策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重视质量、积极创新,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3.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与身份标识技术的应用,指导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用赋码核验的方式规范产品流向相关信息,避免流向信息失真。探索建立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和监管信息库,定期共享各部门消防产品流向、监督检查和执法数据。深化数据汇聚治理,分析产品流通状况,溯源上下游链条,辅助精准研判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及时阻断伪劣产品流通途径。 14.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指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主动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举报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健全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消防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15.开展灭火器维修企业治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整治灭火器维修企业市场乱象,督促企业按照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整改维修条件不达标、维修技术要求不到位、报废和回收处置不规范等重点问题,规范企业从业行为。 16.创新科普教育宣传。以常态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为支撑,充分借助全国质量月、消防宣传月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产品科普宣传,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力度,培养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震慑。 四、保障措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确定工作牵头司局级领导、处室领导和联络员,定期会商研判,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视情联合督办重大案件。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组织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选派骨干力量组建专班,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要将此次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主要任务落实落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治工作专班将阶段性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整体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 政策文件:https://www.119.gov.cn/site1/zfxxgk/fdzdgknr/tzgg/2025/50700.s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7-24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_7029483.htm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7-10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 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四、正向激励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纠正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坚持宽严相济、寓防于评,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 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工作质量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靠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各地在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 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 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5月20日 政策文件:http://www.nhsa.gov.cn/art/2025/6/5/art_104_16740.html 政策解读:http://www.nhsa.gov.cn/art/2025/6/5/art_105_16739.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6-2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2025年5月14日)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是提升资源环境要素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为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坚持循序渐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二、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 (一)强化资源环境目标衔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权交易、江河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等制度衔接。加强排污权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健全配额分配和出让制度。统筹碳排放控制目标、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等,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突出节水导向,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明晰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加强排污权核定量与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主体与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名录等衔接,加快构建体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导向、行业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的排污权核定技术体系。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 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 (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加强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衔接,避免交易主体从绿证交易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重复获益。立足国内市场自身建设,积极推动与相关国际机制衔接互认。 (四)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贯穿能源生产和消费全链条的节能管理制度,发展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综合服务模式,不断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衔接协调,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推动各相关地区用能权交易试点有序退出,避免重复履约增加企业负担。 (五)丰富用水权交易种类。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在黄河等重点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用水权交易。推动工业企业、灌区加强节水改造,支持结余水量参与用水权市场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灌溉等节水工程建设运营并转让节约水量的用水权获得合理收益。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交易,健全相关制度。 (六)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支持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和区域范围。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探索在同一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 四、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 (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展,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交易数据汇聚共享。加强试点经验总结,理顺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关系,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 (八)加强交易规则建设。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按照规定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政策,完善数据归集、产品交易、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则,健全业务流程、数据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 (九)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储备调节制度,通过预留初始配额、收回失效配额、回购结余配额、开发增量配额等方式,形成资源环境要素储备库。根据管理目标、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适时适量收储、出售、投放有关资源环境要素,加强市场调节和预期引导。 (十)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原则,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生态产品价值,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环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依托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数据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交易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 五、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晰资源环境要素的交易原则。科学制定修订碳排放核算、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快更新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节能标准。 (十三)强化监测核算能力。加强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核算能力建设,完善有关核算技术规范,提高交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试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全面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排污监测体系。 (十四)健全金融支持体系。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与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披露。推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相关担保业务统一登记公示。 (十五)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培育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资源环境要素核算核查、估值、咨询、培训等综合性服务。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相关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权属确权、流转交易、价值评估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完善改革举措,开展创新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进展评估,分析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5/content_7025725.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5/content_7025793.htm?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6-03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上一版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3月14日附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pdf《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pdf《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ofd《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ofd?
专栏 国内政策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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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机构申报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七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8-21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聚焦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1.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梳理,全面复用认领省直厅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办事指南、流程和表单材料;梳理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需求,推动“免证办”“减证办”;排查本领域小程序、APP,与“吉事办”全量对接,推动市、县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向基层延伸。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一网通办”专区,组建帮办代办服务团队,常态化开展服务培训;在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银行网点、产业园区等场所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办、掌办、自助办办事,提高网办发生率。2.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巩固国务院第一批13个事项落地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拓展服务事项及范围,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进落实食品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全市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电力外线工程关联业务“一次办”等7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探索引入人工大模型,打造智慧服务新模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3.优化市场准入准出。简化办事流程,大幅压缩行政许可时限,将办理时间压减至50%。深化“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怎么能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程度。拓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办理体系。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推进企业注销一件事,实行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网申报、并联审批”。4.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等5类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通用设备制造业等9类建设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免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5.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多评合一”,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化”出让工作。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增供应工业用地至少1宗实行“标准地”出让。6.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征纳互动”平台,推动更多税费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深化“政策找人”和税企直联包保服务机制。推进“税企面对面”,实行市场主体诉求“集收分送”收集办理,依托三级“分级分类”沟通交流矩阵,完善问题收办“闭环管理”。升级税费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打造“吉诉办”特色服务品牌,深化“高频诉求常态办”工作实效。持续开展“春雨润苗”“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税商联动”等活动,细化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独角兽”“小巨人”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梯度培育和重点扶持服务举措。7.优化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继续实行新的人防面积计算标准,落实工业类项目配建比例由3%下降至1%、学校类项目减半征收、非营利性医疗和养老项目减免等各类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压力。8.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自选式”联合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线上协同服务,线下联合会商,推行项目审批辅导和领办协办服务。在全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基础上,推行“按需验”“限时验”“单独验”,支持建设单位按需求分阶段办理竣工验收事项,助推项目早建设、早投用、早达效。9.实施“全周期”助企服务保障。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助企服务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帮办代办、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并联审批等增值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协调保障力度,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等环节实施“港湾式”保障服务。10.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7×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积极应用推广“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深化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和“批次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不断扩大“远程属地查检”试点产品范围,在出口农食产品等领域探索开展“批次检验”试点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云签发”模式,提供“在线审核、当日寄递”签证服务。11.建立良好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改进招标投标领域评标方法,扩大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适用范围,用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异常数据的抓取、分析,形成穿透式监管,及时识别、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确保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二)强化涉企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2.加强产业“全链条”要素供给。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盟、校友会在建链强链中的融合作用,强化上下游供需合作、产业协作、创新协同。围绕蛋品、松籽、梅花鹿、大米、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研发创新、产品营销等方面,加强政策供给。13.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行动。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市级以上科技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加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建立校企共引共用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特设岗位引才机制,健全高校院所全链条适配优质企业对接机制,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14.着力深化“两找一服务”工程。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征集并推送就业岗位,推进“两找一服务”工程提质增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创新实施“北方袜业集团‘千人创业就业计划’”,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开展招引育留系列活动。依托抖音平台开展直播带岗活动,精准提供企业招工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举办专场招聘活动。15.探索开展集成式增值服务。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与产业全链条,在市本级及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超市”,组织涉企服务专员入驻,划分政策咨询、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等功能区,打造“一站式”服务阵地。同时,强化“兜底办”服务,设立诉求闭环处理专区,实现企业问题“线上提交、分办处置、限时反馈、兜底办理”,提升服务响应效率。16.构建农村物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客货邮”三网融合,整合现有农村各行业网点设施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运输服务新模式,推动农村物流服务网点未覆盖地区补点建设,消除空白,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点100%全覆盖。17.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依托全省综合政策直达平台、企业政策直达平台、“三农”政策直达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畅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落实全流程在线办理渠道。发布《辽源市惠企政策手册(2025版)》,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线下面对面、互动式的咨询办理服务,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8.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合理统筹市、县两级行政检查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强化跨部门联动,优化“综合查一次”,全面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非现场“无感监管”模式;在全市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倒逼问题整改,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秩序。19.不断降低司法成本。推动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常态化,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畅通公证“便企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加急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明确公证惠企收费政策,为符合减缓收费标准的企业提供缓交或最高减收50%公证费服务。对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案件,鼓励简易程序办理,将审限缩短至2个月,减少企业诉累;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仲裁收费减免20%;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审结的涉企案件,仲裁收费减免50%;妥善处置政府化债后续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立案难、审理难问题。20.实施政务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依托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动态监控,实现签约及时录入、履约全程监管、异常预警提醒、违约失信记录的闭环管理。依托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政务主体失信信息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推送的投诉举报问题第一时间转交至有关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对情况属实的失信政务主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健全破产案件办理机制,完善“府—院—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协调会商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确保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销号。(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1.开展涉企乱审批整治。强化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市场准入退出职责的监督,重点整治行政许可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变相设置许可条件、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执法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问题,切实提高市场活力。22.开展涉企乱收费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项目,严格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严厉整治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3.开展涉企乱检查整治。在全市全域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不亮码不检查。集中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24.开展涉企乱处罚整治。强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执法领域和大额顶格处罚执法案件。重点整治处罚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5.开展涉企乱强制整治。重点整治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切实坚定市场信心。26.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严查招标人“明招暗定”、监管人员设租寻租、项目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等工程招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智慧化协同监管,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7.开展涉企为民服务乱象整治。持续加强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服务窗口管理,重点整治网上服务指南不准确、公开承诺与实际办事不符、信息化系统不好用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不规范、一次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纠治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涉企服务质量。严厉整治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以及利用垄断优势吃拿卡要等问题,持续规范公共服务。(四)健全落实保障机制,凝聚营商发展合力。28.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全市各类拖欠企业账款线索的排查力度,不断补充和完善全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台账,落实对拖欠主体进行函询、约谈、督导、通报的制度机制,形成惩戒约束效应。29.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建立政企圆桌会、座谈会、领导接待日等沟通交流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反映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分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推动解决,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排忧解难。30.建立企业投诉“即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各级政企互动交流群覆盖面,公开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接待服务日”“政府开放日”活动,拓宽企业诉求渠道,完善“受理—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构建实时受理、诉求分发、接件办理的高效响应体系,及时解决企业投诉问题。31.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问题明察暗访活动,及时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随意检查、任性执法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督办、挂牌督办,确保营商环境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破坏营商环境线索的公开信》,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提升警示震慑力度。32.建立企业评议机制。召开营商环境满意度测评大会,采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现场述职+现场评议+现场公布测评成绩的方式,开展百户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评选出企业满意部门,把营商环境评判权交给企业,实现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33.建立营商环境指标预警监测机制。依托全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各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定期召开营商环境指标建设调度会议,推动各部门加大问题整改工作力度,力争做到营商环境问题尽早发现、提前介入、及时解决、未诉先办。34.建立营商环境共建机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狠抓落实,持续跟踪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辽源故事”,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辽源融媒体等主流媒体要深入挖掘并广泛传播企业家的创业历程、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树立优秀企业家典范,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的活力。二、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承担本县区、本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任务和重点举措顺利推进、落实到位。(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任务清单。对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始终对标先进地区的一流标准和创新做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锐意进取,运用一系列具体、扎实的改革创新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机制创新,破解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四)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巡视巡察深度融合,强化对《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各有关单位于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营商环境督察科(联系人:赵梅群 联系电话:3320099??? 邮箱:srbzhk@163.com)。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范畴,切实鼓励先进、激励中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全市营商环境。(五)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中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知晓度和应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全民参与的营商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7-2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6日? ??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的基础工程,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经营主体需求,实施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经营主体的感受为标准,聚焦经营主体最关心的领域,明确重点目标,靶向发力,有效解决企业反映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转变,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改革引领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盯经营主体所需,围绕准入准营、执法检查、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项目审批、融资贷款、人才引进、税费缴纳等关键环节,聚焦企业最不满意之处、最急迫解决的问题,充分借鉴先进省份成功经验,谋划推出一批“标志性、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改革举措,以机制创新突破体制障碍,以改革“硬举措”优化“软环境”、激发新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增强吉林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实施重点整治 1.开展涉企乱检查整治。在全省全域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不亮码不检查,从源头规范行政检查。严厉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持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2.开展涉企乱执法整治。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钓鱼执法、执法“寻租”,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明执法,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3.开展涉企乱罚款整治。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重点整治违规设定罚款、实施罚款,趋利性罚款,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重复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滥用行政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坚定市场信心。 4.开展涉企乱收费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项目,严格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严厉整治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开展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整治。加大各类隐性准入壁垒排查力度,重点整治准入准营前置审批设置不合理不清晰、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后“换汤不换药”、新经济领域准入标准滞后、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垄断经营和“准入难营”、排斥外地企业和商品、限制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6.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严查招标人“明招暗定”、监管人员设租寻租、项目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等工程招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智慧化协同监管,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7.开展涉企服务乱象整治。持续加强各地各部门服务窗口管理,重点整治网上服务指南不准确、公开承诺与实际办事不符、信息化系统不好用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不规范、一次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纠治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涉企服务质量。严厉整治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以及利用垄断优势吃拿卡要等问题,持续规范公共服务。 (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1.畅通惠企政策下达渠道。进一步完善全省综合政策直达平台、企业政策直达平台、“三农”政策直达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畅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落实全流程在线办理渠道。提升应用广度和智能化水平,加强资质资格、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等涉企数据归集共享,提高智能校验比对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匹配经营主体并快速兑现。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线下面对面、互动式的咨询办理服务。 2.畅通企业诉求上达渠道。有效利用“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留言板、促进“两个健康”综合服务平台、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信息化平台和服务热线,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构建省市县三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监测点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健全各地各部门政企圆桌会、座谈会、地方主要领导接待日等沟通交流机制,并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反映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分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推动解决,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排忧解难。 (四)完善推进机制 1.常态化明察暗访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明察暗访工作制度,加大各地各部门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形成党委政府督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暗访、行管部门排查同向发力工作格局。紧盯关键环节重要领域,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常态化、多手段深入一线摸实情、察实际,深挖深层次矛盾问题。 2.无感动态监测机制。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构建科学、高效、精准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开展“基层无感”数字化日常监测,通过实时抓取审批、服务、监管等数据,有效监测营商环境优化进展情况和成效。 3.整改销号机制。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督办,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评估验收合格的问题,及时予以销号,确保营商环境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持续推动各地各部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 4.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营商环境问题、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反馈时间表并一督到底。各地各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第一时间响应,集中研究处置,按时反馈整改结果。 5.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对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示范作用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对服务不到位、政策不落实、企业不满意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批评,真正实现典型案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预防和警示作用。 6.问责追责机制。加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效联动,根据“危害程度”定期移交问题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由责任单位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7.尽职免责机制。对各渠道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事涉地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已先于上级机关发现并推动整改的,在倒查责任时视情形予以减轻或免于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落实“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挂图作战,狠抓落实。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要配齐配强力量,实行实体化运作,积极做好沟通联络和协调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重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行政检查执法、公共服务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协同配合,集中商讨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部门、到人,推动及时解决问题。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始终对标先进地区的一流标准和创新做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锐意进取,运用一系列具体、扎实改革创新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真正以“小切口”的改革推动营商环境的“大变化”。 (四)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巡视巡察深度融合,强化对重点行动任务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进行全程督导,并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范畴,切实鼓励先进、激励中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全省营商环境。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持续跟踪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案例,汇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和案例集。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吉林故事”,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吉林省2025年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4-09 -
关于印发《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湖办发〔2025〕9号各村(社区)、街道各科室、辖区各企业:现将《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2025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街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大湖街道决定在全街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集中攻坚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数字化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全面补强短板弱项,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为我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二、工作目标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完备优廉的要素环境、亲商护商的社会环境,助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三、相关要求(一)优化政务服务。?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大湖街道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不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实现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网络、移动设备以及自助服务终端来完成,做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此外,我街也在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的流程,通过压缩办理时限,显著提高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为了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将持续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旨在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民众和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验。(二)强化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湖街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以此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将持续优化涉及企业的执法检查流程,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有效减少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除此之外,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设也至关重要,大湖街道当建立一个定期走访企业的制度,以便及时收集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并且迅速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三)健全完善考评体系。要以国家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为有利契机,组织开展好迎接临江市营商环境考评工作,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瓶颈为重点,以群众满意、客商满意、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准确反映全街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查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精准提出改进优化的措施建议,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全力打造市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四)抓好宣传解读。大湖街道将充分利用各种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宣传我街道的营商环境优势及政策措施,以提升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强对已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移动终端以及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载体,增强对外宣传推介的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氛围,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更为顺畅。同时,加强与兄弟街道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共同提升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营商环境工作的顺利推进,大湖街道成立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明确各责任部门及个人的职责分工,将具体任务细化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二)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并制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切实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优质干部队伍,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首要条件。我街将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研讨学习等丰富学习形式,优化学习内容,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服务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切实提升干部队伍能力水平。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3-26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局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也是地区市场、政务、法治、社会等环境的综合体现。通过打造“服务型住建部门”与“管家式政务”模式,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并连续4年在吉林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第一方阵,助力县政府荣膺“全省营商环境标兵单位”,为强化工作开展,巩固所获成效,现将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一、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一体四面”工作体制优势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企互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和经验共享机制,推动改革创新。构建局、处、秘、员四级专业保障能力体系,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树立大住建服务形象”活动。二、提升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关于开展“营商环境优化行动”和关于“打好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攻坚战”有关部署,锚定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目标,推进我局营商环境水平整体优化和提升。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示范点创建,加强营商环境示范经验复制推广,带动全局营商环境加快提升,围绕政务服务、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发布调查问卷,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指标无感监测体系,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保障。 三、加快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零跑动”等改革,适时扩大一批“跨省通办”改革事项。深化“极简审批”改革,推动极简审批制度改革范围。推进“信用+免审”改革,实施分级分类“信用+免审”改革。实施“无证明”改革。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提升住建领域政务网上申办方式便利度。全面推行“帮办代办”制度,完善代办秘书管理。四、优化服务企业能力常态化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完善涉企政策法规征询服务、企业诉求建议的解决机制和反馈等机制,持续推进“局长进厅走流程”“政企面对面”等营商环境特色活动。加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推进“一套清单管监管”,实施“一个系统管检查”,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建立“12345+网格化+直通联办”机制,形成“一个问题”到“一类问题”收集解决机制,优化提升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五、加快诚信住建建设实施政务诚信、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应用场景、“信易贷”、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等提升工程。专项治理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行业信用应用系统。进一步拓展“信易贷”应用能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充分应用。探索研究“政务失信补偿”机制。六、推进数字住建建设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网协同”“一网监管”“一网统管”等攻坚行动。推动“零跑动”改革,持续推进“一网监管”效能攻坚,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构建“统分结合、一体管理”的统管体系,推进政务数字产品“高效、便捷”的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满足感。?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3-03 -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吉人社规〔202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11月18日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吉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基准。第四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第二章?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违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可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适用裁量权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违法的具体事实、情节和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第三章?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不予处罚。第九条?对于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免予处罚。第十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可以减轻处罚,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第十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标准的下一档内实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标准内较低档次实施。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第四章?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于依法需要履行法制审核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要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情况,应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详细引用。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并灵活运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实行裁量权执法责任制度。对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后,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级的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自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均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吉人社规〔2023〕11号)同时废止。
专栏 省内政策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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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5〕10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普惠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5〕10号)文件精神,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落地见效,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正确办托方向,围绕解决群众“入托难”等问题,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提升托育服务能力水平,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盘活6个社区托育点,推动6个小区配套幼儿园增设托班,建设1个家庭托育点,支持2个卫生备案托育机构提质升级,构建托育服务宣传网络,加强培养和培训托育专业人才,深化托育医育结合。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鼓励各乡镇(街)通过盘活利用社区(村)现有场地,将托育设施整合嵌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综合效益。可采取委托运营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发展一批嵌入式的社区托育点,探索完善“15分钟托育服务圈”,为辖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小时托、临时托等服务,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方便可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鼓励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满足现有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或扩大托班规模,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在全市城区内设置6个社区托育点,提供72个托位。推动6个小区配套幼儿园增设托班,提供108个托位。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二)鼓励家庭托育服务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居民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婴幼儿服务,建设家庭托育点,逐步构建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探索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1个家庭托育点,选择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房开展临时托、半日托、全日托,满足家长就近托管幼儿的实际需求,探索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市场监管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政府对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托育机构全面落实登记备案、保育照护、科学喂养、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辖区内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托育机构注册登记部门要督促托育机构及时向市卫健局备案。加强登记部门与卫健部门之间托育服务机构的信息推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卫生备案托育机构提质升级,激励托育服务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政数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四)实施托育安全提升行动 落实托育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托育机构建筑安全、托育安全、食品安全等进行评估、督促整改,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防护配置,科学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活动,并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2025年为备案的托育机构配置安装各类所需消防设施设备。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五)建立医育结合服务网络 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签订医育结合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选派具体工作人员,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对托育机构开展健康指导,规范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完善0-3岁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及宣传教育等指导。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指导托育机构提供促进婴幼儿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安全保障等综合性服务,强化对婴幼儿营养性疾病、心理行为发育等重点健康问题进行干预、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宣传网络 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视角、多形式,积极开展政策普及宣传教育,形成“横向普及、纵向贯通”的立体宣传网络,提高社会公众对托育服务的认知和接纳度,营造支持托育、促进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重大时间节点,开展托育服务宣传活动,推动相关政策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七)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 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房租给予减免优惠政策,降低普惠托育机构办托成本,为托育机构减费让利。对开设乳儿班、托小班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专项激励性奖补。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各成员单位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项目管理,推动示范项目高效落地。 (二)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落实地方资金配套,加强项目责任审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优化资金拨付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缩短资金支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保障示范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三)加强工作协同,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板块职责,强化项目管理,完善示范项目推进计划和相关政策保障,强化业务指导,联合成立专家组,指导推动示范项目加快建设。 附件: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附件:附件 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docx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7-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市长蒋再波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审计局。 副市长刘竞阳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财政、金融、民生、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营商环境建设)、机关事务管理、信访、督查、地方志、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税务、社会保险、消防救援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联系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德惠市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惠监管支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驻德部队。 副市长牟兆彬 协助市长分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畜牧、粮食和物资储备、气象、供销、农业机械化服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市农业开发总公司。 联系各乡镇及惠发街道办事处、夏家店街道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惠市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吉林德惠敦银村镇银行。 副市长宋向波 协助市长分管交通、民政、残联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市民族宗教局、吉林盐业集团德惠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德惠分公司、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德惠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德惠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沈阳铁路局长春车务段德惠站、哈大高速铁路德惠西站。 副市长王嘉升 协助市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及胜利街道、建设街道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联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惠分理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德惠市办事处(德惠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长春燃气(德惠)发展有限公司。 副市长赵莉 协助市长分管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德惠市委员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融媒体中心(德惠广播电视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3-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德惠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附件:附件1.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附件2.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2-2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24-2025年度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德惠市2024-2025年度秸秆禁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原则,实现秸秆精准科学处置,有效减少违规焚烧秸秆现象,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夯实今冬明春秸秆禁烧工作基础,落实好乡镇(街道)和部门管理职责,提高相关部门管理和指导效能,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制度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杜绝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重污染天气。坚持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处置,公路、铁路等重点管控区域“一公里”(以下简称“一公里”)内严禁出现露天焚烧火点。科学处置秸秆残茬,实现秸秆最大程度全量化处置,最大化消除露天焚烧隐患。 禁烧管控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综合利用 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以秸秆还田肥料化和过腹转化饲料化为“双引擎”,兼顾能源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将现有政策资金优先向“一公里”范围内倾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加大玉米秸秆条带耕作、水稻秸秆深翻+腐熟剂等全量还田技术推广力度。推广玉米茎穗兼收一次性作业模式,实现秸秆不落地直接转化为优质黄贮饲料。持续推动热电联产项目转型。 (二)科学有序推进离田 要加快推进秸秆离田,结合当地实际狠抓冬季第一场雪和明年春季备耕前两个关键时期,统筹机械、人员、物资等资源要素,科学有序组织开展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工作。对具备作业条件的地块,集中组织机车进地捡拾打捆和清运离田作业。对农民自留薪柴及时督促清运。对不适宜还田利用的水田地块进行秸秆二次收割和打捆离田。对“一公里”范围内无法实施机收作业的山区半山区岗地和洼地,积极采取人工攒堆等方式解决。 (三)高效实施残茬处置 1.明确秸秆残茬定义。离田净度在70%以上的剩余秸秆和无法实施机械化作业的岗地、洼地秸秆,视为秸秆残茬。其中,岗地、洼地的界定,由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核,长春市政府核准确定。 2.分类研究处置方式。明确所有地块残茬处置措施,根据残茬处置进展实施动态管控。对确不具备还田条件的残茬实施计划烧除。残茬计划烧除应明确具体地块、残茬类别、处置时间及组织体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烧除工作。2024年底前尽最大可能实施秸秆残茬计划烧除,减少翌年春季禁烧压力。 3.计划烧除 (1)各乡镇(街道)按照“空间分开、时间间隔”的原则,拟定残茬烧除轮次。原则上,以村为划定残茬烧除基本单元,相邻两村之间相互避让,不能划为同一批次,每个乡镇(街道)按10个轮次拟定残茬烧除计划,“一公里”范围内的残茬禁止以烧除方式处置。 (2)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残茬烧除建议,按照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向长春市政府提出秸秆残茬烧除申请。依据省及长春市批准的烧除轮次,统一组织乡镇(街道)进行残茬烧除。残茬烧除时,属地政府要确保烧除规范有序,实施全过程“旁站式”监管并做好灭火准备,在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时,依指令进行灭火。 (四)强化露天焚烧管控 1.继续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18个乡镇(街道)级、297个村级、2741个社(组)级、19.8万个户级网格长制度,切实做到市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地块的“五级网格、五级包保”。继续执行县级巡查制度,对秸秆禁烧、全量化处置、残茬烧除工作进行巡查。 2.强化应用遥感卫星、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及时查看田间秸秆、告警火情等处置情况,确保违规焚烧火点及时发现,并力争30分钟内扑灭。严禁“一公里”范围内及保护性耕作地块发生任何火点。 3.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属地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明确视频监控系统责任人。发现人为破坏的,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不断强化禁烧监管的科技支撑,加大科技化监管手段运用,提升监控网格的密度和覆盖面积,推进人防向技防转变。 4.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汇总本辖区禁烧、离田有关情况,禁烧管控期间于每周四17时前,将前一段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市政府要细化任务分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各类资金,做好秸秆离田和秸秆残茬计划烧除等环节的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逐渐引导农民转变耕种习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附件:《吉林省露天焚烧秸秆火点认定标准》附件:吉林省露天焚烧秸秆火点认定标准.docx
专栏 本市政策2024-12-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农村供水企业化运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德惠市农村供水企业化运营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4号)部署要求,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体系,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农村饮用水质量安全,全面实现农村供水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规模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快实现全市“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为目标,紧盯“规模化供水、24小时供水、计量收费、水质提升、企业化运营、长效管护机制”等方面重点工作,创新管理体制、探索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体系,切实增强农村供水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大力推进“基础水价+计量水价”制度,形成农村供水水价新机制;推广线上缴费、上门服务、安装计量收费设备等便民措施,确保水费应收尽收,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依法依规推进水费统管,做到统筹使用、以大带小、以强补弱、互补平衡,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发展策略,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运营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推动形成各负其责、统筹协调的工作格局,将工作任务落实、落细、落到位。 (一)各部门职责 1.市水利局 (1)负责对农村供水工作政策指导和管理; (2)负责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新建、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组织规划设计、实施等工作; (3)负责对运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首年对企业运行情况按季度考核,委托审计公司按照成本监审办法,对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当企业运营成本不足时,由审计公司核定补贴金额; (4)农村供水站管理房坐落在农户家中的,当具备并网条件时负责逐步消化解决。 2.市财政局 (1)按照运营企业成本监审审定结果,拨付运营成本缺口资金; (2)参照成本监审结果将企业不足运营成本纳入年度预算。 3.市公安局 负责对窃水、破坏供水设施、设备等涉水违法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4.市卫健局 负责农村自来水水质监测及检测工作。定期对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市水利局、乡镇(街道)反馈检测结果。对水质突然发生变化的工程,在接到市水利局或乡镇(街道)提出水质检测申请时,及时派人采集水样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市发改局 按照上级文件核定农村自来水水价,推动商业水价及阶梯水价的政策出台。 6.市交通局 负责协调解决农村供水管道穿越公路施工等问题。 7.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税收优惠政策。 8.市供电公司 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电价优惠政策。 9.市纪委监委 负责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用水户普查登记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2.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站周围环境卫生; 3.负责工程新建、维修等临时占地清障工作; 4.负责解决供水站管理房在使用方面与农户产生矛盾纠纷等问题;负责解除全市371处供水站管理员的合作关系; 5.负责农村供水管理房、设施设备移交及智能远传水表安装前的水费收缴工作。 (三)运营企业职责 1.负责接收农村供水固定资产,组建专业维修养护队伍,负责农村供水日常维修养护,接收全市371处供水站运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水处理设备、水箱清洗、室内卫生、运行记录等工作); 2.负责建立水质信息公示制度,向用户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农村居民宣传用水节水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交费”意识。 三、管理移交 1.运营企业取得农村供水经营权后,与市水利局签订运营协议。 2.运营企业与各乡镇(街道)完成移交工作后,乡镇(街道)负责向企业缴纳2024年水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供水企业化运营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属地政府是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市水利局负行业监管责任,运营企业负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要建立完善农村供水长效机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密切协作配合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牵头,各配合单位要密切协作,根据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供水运行管理专业、运转高效、水质安全。 (三)强化督导考核 农村供水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市政府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要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力维护用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权益。 (四)营造舆论氛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不断提升供水单位的服务水平,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专栏 本市政策2024-11-08 -
德惠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及时、有效、有序应对德惠市干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干旱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长春市抗旱应急预案》《德惠市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农业干旱等级》(GB/T32136-2015)、《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德惠市抗旱工作在市委领导、市政府主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市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抗旱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1.3.3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建立健全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制度,开展抗旱减灾基础研究、编制抗旱规划和预案、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开展节约用水、储备抗旱物资、组建抗旱服务组织、提高专家服务水平、组织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抗救相结合的抗旱减灾体系。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最大限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1.3.4 坚持依法抗旱,规范管理。全市抗旱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常开展抗旱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抗旱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1.3.5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惠市境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德惠市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市防指成立指挥部,为本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部门、本单位和组织的抗旱指挥机构,此机构在本辖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旱工作。 2.1 指挥机构 2.1.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在省、长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德惠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履行全市抗旱工作职责。 总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武装部长,分管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武装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德惠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吉林省总队长春支队德惠中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吉视传媒德惠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德惠经营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惠市供电公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等。(36个) 办事机构: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德惠市应急管理局。 专家组:市防指设立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 工作组:当市防指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设置13个工作组,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并驻市防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领导下,执行上级抗旱工作指令,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干旱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抗旱救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接报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掌握干旱灾害发展态势,统一调配管控有管辖权的抗旱水源,指挥辖区内抗旱服务队伍和力量,统一调配辖区内抗旱物资和应急装备,第一时间做好干旱灾害的先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具体业务科室负责。 2.1.3 现场联合指挥部 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需要,可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市防指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联合开展现场抗旱工作。 2.1.4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指挥工作。 2.2 职责与分工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2.1 市防指抗旱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长春市及德惠市委、市政府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3)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干旱灾害防治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抗旱督导检查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干旱灾害应急救灾救助工作,紧急抗旱期有权调度全市抗旱救灾资源。 总指挥职责:负责全市抗旱减灾工作,指挥严重及以上干旱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市防指启动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时,驻市防办办公,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抗旱减灾工作,当市防指启动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时,驻市防办办公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全市抗旱减灾工作。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基层党组织在抗旱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抗旱救灾一线开展考验考核干部工作,把干部在抗旱救灾一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调整使用的重要参考。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全市抗旱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全市网络媒体做好抗旱工作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网络舆情工作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抗旱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维护抗旱救灾现场安全、灾区社会治安和对旱区进行应急供水。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统筹做好旱灾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抗旱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干旱机制和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落实防灾措施;宣传普及抗旱有关知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抗旱工作;负责做好抗旱所需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产能、存储等信息调度和应急生产工作;保障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旱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抗旱车辆顺利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抗旱资金,保障抗旱资金的投入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因旱涝急转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提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措施和建议。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工作。当旱涝急转发生时,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必要时运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优先为抗旱工作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物资及设备运输等交通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的情况,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城市供水需求表,上报市防指。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的农村,要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因旱饮水困难评估表(详见附件4),每周上报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填报;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作物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农作物旱情监测工作,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当发生旱情时,对于可能出现的农业旱情,要提前做好预测分析,填写农业旱情评估表(详见附件4),每周上报本级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填报;组织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业灾情进行统计;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抗旱减灾救灾等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旱灾发生地对旱区进行应急供水。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机构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工作,提醒旅行社的代办点暂不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组织所辖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向公众发布市防指命令、公告、公示、预警、旱情、灾情和抗旱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旱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申请有偿使用国家储备药品;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干旱灾害防御期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干旱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干旱灾害统计、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工贸行业领域旱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旱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旱区群众食品、用药安全;对干旱期间出现物价异常上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干旱期间市场正常秩序和物价稳定。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为市指挥大厅做好网络、通信、设备等保障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因干旱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因干旱灾害导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市气象局:承担气象干旱监测工作,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所辖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向公众发布省防指、长春市防指和德惠市防指命令、公告、公示、预警、灾情和抗旱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吉林省德惠水文水资源勘测队:提供江河、水库雨水情及预测预警信息。承担水情监测工作,转发上级发布的土壤墒情。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旱灾发生地政府对旱区进行人畜应急供水。 武警德惠中队: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协助旱灾发生地政府维护抗旱救灾现场安全、灾区社会治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负责抗旱减灾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负责抗旱减灾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负责抗旱减灾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吉视传媒德惠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旱减灾期间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技术保障工作。 中国石油德惠经营处: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油料供应与保障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减灾救灾供电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所辖受损电力线路,保障所辖电网的安全运行。 市交通管理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人保公司德惠支公司:积极开展抗旱减灾救灾保险制度建设和推广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2.2.3 市防办抗旱工作职责 (1)市防办负责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抗旱工作。 (2)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3)负责编制市本级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抗旱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及时掌握旱情、雨情、水情、墒情,负责全市旱情调度、统计和发布。 (5)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 (6)负责市本级抗旱物资的采购计划和调拨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抗旱专项培训和宣传工作。 2.2.4 市防指工作组职责 在响应期间,市防指成立13个工作组驻应急局防办办公,按启动级别不同,工作组数量随启动级别增减。 市防指启动四级抗旱应急响应后,市防指设置的8个职能工作组: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情统计组和抗旱救援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市防指启动三级抗旱应急响应后,市防指设置的10个职能工作组: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抗旱救援组,卫生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市防指启动一、二级抗旱应急响应后,市防指设置的13个职能工作组按照职责承担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职能工作组由有关成员单位人员、专家和特邀人员组成,向坐镇市防办指挥的市领导报告工作。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委办、政府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参加。主要负责协助市防指领导协调市防指机构工作运行,督促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起草以市防指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防指领导讲话稿,审核市防指对外发布的其他文稿,协调实施调水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通信公司、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应急局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监测预报预警组: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参加,主要负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墒情、农业旱情、城市干旱和灾情监测,做好气象和水文预报,及时发布预警。 应急供水调度组: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水文水资源勘测队参加。主要负责重要水利工程抗旱应急调水工作;负责农业抗旱、城市抗旱、生态抗旱技术指导工作。 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应急局参加。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应急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和市级抗旱经费,保障应急抗旱工作需要。 物资保障组: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粮储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公司、中石油公司德惠经营处参加。主要负责为抗旱行动提供物资供应保障;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进行监控,稳定灾区物价,协调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卫生保障组:市卫健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参加。主要负责旱区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预防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通信保障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德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德惠分公司牵头负责,协调全市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抗旱通讯提供保障,确保公司通信网设施通信畅通。 电力保障组: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市供电公司参加。主要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所辖供电范围内抗旱的供电需要。 灾情统计组: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参加,主要负责旱灾统计,指导灾区应急部门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抗旱救援组: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消防大队、市环卫处、市人武部参加,负责组织抗旱服务队伍开展开辟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工作。 治安保障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主要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和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罚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交通保障组: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参加。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抗旱物资的优先运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障运送抗旱物资和抗旱救灾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在响应期间,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2.5 现场联合指挥部职责 传达贯彻国家、省及长春市和本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抗旱救灾情况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防指开展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防指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设备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紧急抗旱工作。 2.2.6 专家组职责 参加市防指会商会议,为市防指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撑;参加市防指组建的工作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可指定与抗旱救灾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利、水文、应急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市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市防指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耕地墒情、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干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旱情监测 农业旱情监测工作由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队承担,对全市耕地土壤墒情、水利工程蓄水、江河水位及来水、地下水埋深、水田供水、作物受旱情况进行监测,并分析研判干旱程度和受旱范围。监测部门可采取联合监测的方式。 农村供水方面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测,分析研判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程度。 城市干旱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监测,分析研判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程度。 生态干旱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测,分析可能出现生态缺水程度。 3.3 信息报告及处置 农业旱情信息报送:从每年4月1日开始,市气象局监测土壤墒情、水文水资源勘测队监测地下水埋深、市水利局统筹水田供水情况、市农业农村局统筹作物受旱情况,并形成干旱动态信息报市防办。春播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每5天监测一次。 城市干旱报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分析研判可能出现供水紧张程度。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信息报送:由市水利局监测并直接报市防办。如遇旱情加重和供水严重短缺,应按市防办要求加密监测频次。 3.4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各级政府防指要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旱灾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保障旱情监测网络正常运行,落实预警发布措施,加强抗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做好取水、输送水、蓄水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保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4)预案准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修订完善江河水库调水方案、农业抗旱应急预案、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应急抗旱和救援救灾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水文、气象、农业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保供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5 预防措施 结合冰雪融化实际,全市各乡镇(街道)抗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在每年3月20日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应急抗旱水源工程进行一次大排查,对于存在农业干旱趋势的区域,在积极谋划应急调水方案的同时,及时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指导农户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抗旱。 各乡镇(街道)抗旱组织机构应组建抗旱服务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抗旱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检修、养护好应急抗旱服务设备,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德惠市城区供水、节水、限水及送水措施。对于存在城市供水不足的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供水、节水、限水、送水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饮供水安全。 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德惠市城区生态补水方案。市管小型水库的生态补水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对于乡镇(街道)存在生态缺水的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生态补水方案,做好生态用水量监测,采取保护措施。 3.6 干旱预警 本预案干旱预警指农业干旱预警,主要参考《长春市气象局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方案(试行)》《德惠市气象局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方案(试行)》进行确定。 3.6.1 干旱预警发布 市气象局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合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并组织制定相应的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预警发布程序、内容、范围等。发布预警后,要开展滚动预报预警,确保受影响地区和群众及时接到预警信号。 3.6.2 预警发布后的行动 预警发布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自救行动,并服从有管辖权防指的工作安排。市防办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提出处置建议,市防指按照启动条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4 应急响应 按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1)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并开展相应的抗旱行动。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在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抗旱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3)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发现抗旱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旱灾而产生的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1 四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市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0.3(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布农业干旱较高风险预警。 (2)全市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15%至20%(不含20%)。 (3)德惠市城区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5%至10%(含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 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主持会商会议,对市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 (3)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同时上报长春市防办。 4.1.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坐镇市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市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旱工作动态,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对抗旱形势进行会商,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④决定是否向有关乡镇(街道)调派市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派出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上述有关乡镇(街道)是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⑤组织市防指开展应急值班、信息报送、抗旱部署、落实抗旱措施等工作。 (2)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办工作。 ②统筹驻市防指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和市防办工作。 ③组织做好旱情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市级以下防指工作动态跟踪。 ④组织做好抗旱形势分析、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 ⑤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市防办: ①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加强会商研判,提出分析建议,掌握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防指抗旱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防指抗旱行动和责任落实情况。 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抗旱工作批示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③编发《抗旱简报》《旱情通报》等,及时向省防办、长春市防办、本市政府、市防指领导、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报送抗旱工作信息。 ④做好市防指工作会议准备。 ⑤做好市防指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管理工作,掌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情况。协调有关乡镇(街道)防指,为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⑥协调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抗旱资金、抗旱物资等支持和保障,并及时调拨。 ⑦按照市防指要求统一审核发布旱情、旱灾和抗旱工作情况。 ⑧加强值班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信息。 ⑨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抗旱信息及行动情况,并争取上级支持。 (4)市防指工作组: 设立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抗旱救援组,驻市防指指定地点办公。按本预案2.2.4节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5)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按市防指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配合市防指、市防办完成相关工作,研究是否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 ②在本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手机24小时开机。 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检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④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安排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⑤调查、核实、统计本行业的旱情和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关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⑥按照土壤墒情应急监测预案规定,气象部门每5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实行每5天报告1次。 ⑦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乡镇(街道)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⑧做好参加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的人员准备工作。必要时,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市防办参加市防指联合值守工作。 (6)旱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供水设施,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增设临时缺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村屯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4.1.4 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解除农业干旱较高风险预警。 (2)全市旱田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5 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当市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时,要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建议。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对市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安排。 (3)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同时上报长春市防办。 4.2 三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市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0.7(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布农业干旱高风险预警。 (2)全市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人口比例达20%至30%(不含30%)。 (3)德惠市城区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至20%(含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对市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作出部署。 (3)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三级响应,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同时报长春市防指。 4.2.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坐镇市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市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抗旱工作动态,组织抗旱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市抗旱工作。 ④处置干旱灾害突发事件,掌握全市灾情。 ⑤决定是否向有关地区预置市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支援市级以下防指抗旱救灾,是否派出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上述有关地区是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⑥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⑦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 ⑧掌握重大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情况,督促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落实抗旱措施。 (2)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办工作。 ②统筹驻市防指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和市防办工作。 ③组织做好旱情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市级以下防指工作动态跟踪。 ④组织做好抗旱形势分析、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 ⑤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市防办: ①除采取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做好市级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②为驻市防办办公的工作组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③掌握参加抗旱救灾的市级抗旱服务力量工作情况,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支援其抗旱救灾的市级抗旱服务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④加强重大旱情、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 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抗旱救援组织情况及联系电话、社会捐助渠道、志愿者招募计划等。 ⑥按照市防指要求统一审核发布旱情、旱灾和抗旱工作情况。 (4)市防指工作组: 设立10个工作组: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抗旱救援组、卫生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驻市防指指定地点办公。按本预案2.2.4节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5)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除采取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科室、部门和单位与抗旱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进入待命状态。 ②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各项防范措施和与本预案规定职责相关工作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 ③采取协调资金、简化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等措施,加快抗旱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④按照市防指命令,调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抗旱救援力量、装备、车辆、通信等参加抗旱救援工作或支援受灾乡镇(街道)的抗旱救援工作。 ⑤气象部门每3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实行每3天报告1次。 ⑥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⑦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驻防办工作组工作。 (6)旱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水利设施,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村屯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⑥旱情发生地防指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办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2.4 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解除干旱高风险预警。 (2)全市旱田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5 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市影响情况的变化,市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建议。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对市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 (3)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及上级防指报告。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市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于1.2(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且气象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布农业干旱极高风险预警。 (2)全市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人口比例达30%至40%(不含40%)。 (3)德惠市城区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至30%(含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市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出工作部署。 (3)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并逐级报上级防指。 4.3.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 ①驻市防办主持工作。 ②签发市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抗旱工作动态,召集市防指副总指挥、驻市防指办公的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对抗旱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市抗旱工作。 ④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抗旱期。 ⑤处置重大干旱灾害突发事件。 ⑥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防指落实抗旱工作措施。 ⑦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组织好群众减灾救助。 ⑧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上级防指或其他县(区)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动用驻德武警、消防、森防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是否向有关乡镇(街道)预置市级抗旱力量、装备和物资。 ⑨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工作。 ⑩组织开展水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派出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向上级防指报告工作。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组织领导水利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③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3)市防指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承担参加抗旱救灾部队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4)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副市长) 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5)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6)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利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应急调水工作建议和意见。 (7)市防办: 除采取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按照紧急抗旱期间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8)市防指工作组: 设立13个工作组,驻市防指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2.4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9)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①除采取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优先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关于抗旱工作事项。 ②优先完成市防指安排的抗旱工作任务。 ③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干旱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④按照土壤墒情应急监测预案规定,气象部门每天监测1次土壤墒情;抗旱相关统计、信息通报每天报告1次。 ⑤宣传部门加强宣传管理,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10)旱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可申请调动武警、消防、森防人员支援;启动所有供水设施,通过联网联调、修建拦河坝等措施增加供水量,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深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通过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城乡居民饮水困难。 ⑥每天向市防指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⑦旱情发生地防办应按照应急值班规定,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3.4 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解除农业干旱极高风险预警。 (2)全市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3)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4)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5)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5 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全市影响情况的变化,市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建议。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研究市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3)市防指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做相应工作部署,并逐级报上级防指。 4.4 一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预测、预报全市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大于等2.2(旱情指标与等级详见附件1)。 (2)全市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40%(含40%); (3)德惠市城市因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不含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1)当判定干旱灾害事件达到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应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市防办提出的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逐级上报。 (3)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并逐级报上级防指。 4.4.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 ①驻市防指统一指挥全市抗旱工作,主持市防指工作。 ②签发市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进入紧急抗旱期命令。 ③掌握旱情和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抗旱工作动态,召集市防指全体成员、驻市防办工作组、市防办、专家、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对抗旱工作安排部署。 ④决策抗旱重大事项,处置重大干旱灾害突发事件。 ⑤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及防指落实抗旱措施和做好灾后恢复工作。 ⑥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好群众避灾救助。 ⑦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省及长春市防指或其他市级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动用部队、武警、消防、森防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是否向有关乡镇(街道)预置市级抗旱服务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支援乡镇(街道)防指抢险救灾等事项。 ⑧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 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⑩派出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组织领导抗旱宣传工作。 ?组织领导市防指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等工作。 ?向市委书记报告工作。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组织领导水利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③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3)市防指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承担参加抗旱救灾部队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4)市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副市长): 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5)市防指副总指挥(市应急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6)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利局局长): ①协助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指挥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相关工作。 ②及时向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提出应急调水工作建议和意见。 (7)市防办: 除采取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按照紧急抗旱期间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8)市防指工作组: 设立13个工作组,驻市防指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应急供水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2.4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9)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除采取抗旱一级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按照紧急抗旱期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0)旱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抗旱工作;启动所有供水设施,通过联网联调、修建拦河坝等措施增加供水量,保障生活用水,全力抗旱减灾。 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深井、挖泉、增设临时抽水泵站等措施进行应急供水;抓住有利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③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④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⑤通过压减供水指标,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最大程度缓解城乡居民饮水困难。 ⑥每天向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次抗旱相关统计和信息。 ⑦旱情发生地防办应按照应急值班规定,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处理值班信息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4.4.4 终止条件 影响旱情的气象、水文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或调整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全市耕地作物连续7天以上旱情持续有效缓解。 (2)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3)城市因旱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得到有效缓解。 (4)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5 终止程序 (1)根据干旱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市防办判定应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建议。 (2)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研究市防办提出的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3)市防指总指挥批准终止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报上级防指。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恢复 (1)各成员单位要协助灾区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做好灾后自救。 (2)水利部门要及时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因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4)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抗旱应急备用功能。对于临时取水设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拆除,并通报相关部门。 5.2 工作评价 旱情缓解后,市防指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上一级防指。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物资保障 市防指及水利、气象、财政、发改、应急、农业农村、住建、供销、电力、通信、石油、银行、卫健、畜牧等部门,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救灾柴油、饲草、动物防疫等物资储备和灾后调拨、调剂工作。在抗旱紧张期间,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要抓好协调,具体负责重要机具设备的调配,组织架机抽水抗旱。必要时,由市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筹调配使用,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6.2 应急队伍保障 在抗旱期间,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浇灌、生活用水保障,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6.3 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财政、水利、应急、农业农村和畜牧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保护力度,建立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建设应急供水井及应急供水塘坝等,保障旱区的人畜饮水。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管理部门,确保城市、农村供水安全,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6.4 技术保障 6.4.1 逐步推动完善各级抗旱信息化建设 (1)形成覆盖全市抗旱部门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抗旱救灾信息共享。 (2)建立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采集系统,使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适时传输到旱情监测和分析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旱情及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抗旱水源工程及干旱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抗旱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完善市政府抗旱指挥机构与各乡镇(街道)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旱情、防旱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6.4.2 完善墒情监测系统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壤墒情监测系统,不断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精度,尽快实现土壤墒情监测自动化。 6.4.3 建立专家库 市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市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6.5 宣传与培训 6.5.1 宣传普及 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简报、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抗旱节水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抗旱节水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到抗旱节水行动中。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加重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旱情,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引导群众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6.5.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各乡镇(街道)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抗旱技术骨干、抗旱技术人员和抗旱服务组织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 预案的管理 7.1 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德惠市抗旱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并上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应急预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7.2 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各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要对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每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7.3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旱情指标与等级 2.术语解释 3.预警信号 4.旱情评估资料表格、因旱饮水困难评估表 5.抗旱应急响应条件汇总表附件:附件1.旱情指标与等级.docx附件2.术语解释.docx附件3.预警信号.docx附件4.旱情评估资料表格、因旱饮水困难评估表.docx附件5.抗旱应急响应条件汇总表.docx
专栏 本市政策2024-11-01